典型案例A typical case
首页 > 典型案例
策划中央电视台与国企名誉权和解案 来源:北京黎元君律师事务所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02

(黎元君)大型国企成发集团与中央电视台名誉侵权之争

————本案为中国法律策划先驱并实施成功的典范

案情介绍

2005年4月7日上午8点多钟,北京宣武区远见名苑小区4号楼806室发生了一起爆炸事件。事件发生后,北京市消防部门、派出所、燃气公司、房屋开发商、物业公司及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闻讯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详细勘验。

在现场,该住房的客厅阳台玻璃严重破碎,阳台防护栏被炸掉,并掉落到楼下,一单人沙发飞出户外并挂在对面的脚手架上。卧室的窗户全部破碎,但安装壁挂炉的厨房受损较轻,只有一扇玻璃破碎,镶玻璃的厨房门完好无损。

壁挂炉无爆炸痕迹,燃烧室及其腔体密封完好无损,受爆炸冲击,其面板上挂钩脱开,面板呈45°角挂在炉体上,壁挂炉电源线卷在壁挂炉后面未插入电源插座,接入壁挂炉的燃气管道上的开关阀门呈关闭状态。厨房内安装的燃气报警器也未接通电源。

经过燃气公司检查未发现燃气管路上有泄漏点,但发现燃气灶与天然气软管连接的接头处,软管脱落。早晨,女主人曾使用过吸尘器。

上述现象表明三点:一、爆炸的中心不在厨房而在客厅;二、罪魁祸首极可能是连接燃气灶的天然气软管脱落;三、此次爆炸事件与燃气壁挂炉没有任何关系。

事件发生后第二天,《法制晚报》以“居民卡式炉今晨爆炸”为题,《北京信报》以“炉子爆炸——沙发飞出悬在空中”为题,《北京京华时报》以“燃气灶管道脱落导致漏气、天然气爆燃炸飞阳台”为题作了相关报道。

4月9日晚上21:00,中央电视台XX频道在其节目中以头条新闻并以“北京远见名苑发生燃气壁挂炉爆炸”为题作了报道,在报道中的电视荧屏的下方以醒目的字体明确打出了“燃气壁挂炉发生爆炸”的字幕,同时以特写镜头的方式展示了成发炬宝壁挂炉,“成发炬宝”四个字清晰可见。任何一个明白事理的人都可以从此则新闻中得出一个结论:成发炬宝牌燃气壁挂炉发生了爆炸。

该新闻刚一播出,让成发集团感到非常震惊,因为4月7日发生的爆炸我们已经清楚并且正在等待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令人难以想象的是,事隔两天之后,受人尊重、影响巨大、极具权威的新闻单位中央电视二台居然以指向特别明确,结论非常清楚,而与事实根本不相符的报道还在播出,并表示节目的第二天还有后续报道。

当天晚上,成发集团立即做出强烈反应。

“首先我们同中央电视台XX频道的热线电话取得了联系,对方同意将我公司强烈抗议转达栏目组。随后我们采取了以下行动:

一、我们立即向中央电视台XX频道以邮件方式发出了严正声明,并在其“我看经济信息联播节目”的论坛上发去了帖子。

我们的严正声明提出了五条意见:

第一、我公司认为在事情没有彻底查清之前播出这样的报道是非常草率和不负责任的。我们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此次爆炸事故同我公司生产的燃气壁挂炉没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报道将对我公司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

第二、我公司强烈要求贵台栏目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以最快的速度及时采取措施在同样的栏目予以公开纠正,澄清事实,消除恶劣影响;

第三、我们要求贵台以最快的速度给我公司发出书面更正函和道歉信;

第四、希望贵台有关当事人同我方主动联系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第五、我们声明:我公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二、第二天我公司派人直接前往中央电视台XX频道并与其栏目组负责人XXX副制片人进行了当面交涉。XXX先生答应调查此事并同当事记者XXX先生核实后承认此报道完全错误,并表示愿意以采访我公司的形式予以弥补。当天下午当事记者XXX向我公司打电话表示当晚的后续报道停播,事实证明也停播了。

但是此事的后果是严重的。4月10日就有许多成发炬宝代理商、经销商和客户纷纷打电话询问情况。成发集团公司领导、成发集团炬宝公司的领导经过反复认真研究认为:这件事情对我们造成的重大影响不可低估,作为影响巨大的中央二台做出如此草率、极不负责的新闻报道是我们难以理解和接受的,当事人违背了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道德准则,违反了相关从业规定,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公司的尊严和正当权益。我们目前正在聘请律师,继续同中央二台进行交涉,我们已经将中央二台该节目在当晚的重播中进行了全程录制。我们相信真相很快就会大白于天下。

事情已经发生,证据确凿,结果很明确,形势对我们十分有利。一旦权威部门的结论一出来,很可能就会“坏事变好事”。

我们希望我们广大的客户、经销、代理伙伴继续团结奋斗,共同开拓成发炬宝牌燃气壁挂炉市场的新局面。”

聘请一个小律师所和一位名不见经传的律师

现代中国社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主要问题是公众影响力问题。一个成功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几乎都与名气相联系。至于怎样出名,各有自己的策划和途径。但,有一点基本是相同的路子,那就是代理委托人与名人、大企业、大机关诉讼,或者代理名星、大公司、大款打官司,以此引起新闻媒体的普遍关注,使社会公众知晓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高其知名度,如果,案件的结果有利于一方,那获胜方的代理律师会名声大振,案源由此纷至沓来。

委托人的精明常常使律师望尘莫及。不说重大、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当事人选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严格和仔细,就是小案件的当事人选聘律师有时也不下于大案件的当事人的苛刻认真。同时,不是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敢于接受棘手的案件。有些大案,给律师办,恐怕律师的顾虑比当事人还多。其原因是,做不好代理,所承担的赔偿或责任风险非常大。但有些当事人的案件,律师免费给他做,他都不会答应。因案件的代理责任重大,委托人的利益就掌握在律师的思路和代理活动中,他不允许因律师的轻视或疏忽损害到自身利益的情况发生。

与央视的矛盾该怎样解决,同样使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的决策领导举棋不定。而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律师对案件性质等情况的判断和分析怎样,对公司领导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成发集团隶属于中国航空第二集团公司,是以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及其零部件制造为主的大1型国有企业,其炬宝分公司秉承成发集团作为航空高科技企业一贯高度重视内在质量的优秀传统,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全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公司坚持以“提升人们家居生活品质”为企业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根本”的企业理念,坚持“更好、更快、更满意”的企业质量方针,正在迅速成长为行业内21世纪卓越的家庭采暖热水专业化产品的供应和服务商。炬宝分公司生产的产品已在北京市场站稳了脚跟。殊不知一次与其不相干的事故的发生,把炬宝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的边缘,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又恰恰是国家中央电视台。没有谁怀疑央视报道的真实性,也没有谁担心央视在诉讼中的优势地位。非但如此,央视的有关报道如出现问题,其很快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并且,他们聘请有中国目前很有名气和实力的法律顾问,与其诉讼大有鸡蛋碰石头之嫌。当炬宝分公司的老总罗先华从电话里对我们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敢不敢与央视打官司嘛?”。 我们敢于接受这样的诉讼,我当时不在场。

第二天,所主任告诉我同李律师共同去谈判。我们前去北京某小区的驻北京办事处。成发集团距宝分公司一副总飞抵北京,代表成发集团及炬宝分公司与我们谈判。参加会议的还有北京办事处负责人及经办人。谈判所选择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是我所,但是否确定由我所代理还有待我们对案情的认识、理解、分析和具体代理思路及方法。他们对本案的律师要求很高。之前他们接触过不少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及大律师,甚至还有不少律师要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但,他们对此不感兴趣,而是因我们对案情的判断及存在背景所高度关注。他们当时对我们的评价是:李律师口才绝佳且背景深厚,而我足智多谋且经验丰富。

当事人欲聘请的律师应当是能够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的律师。他们知道对手非常强大,要击败对方谈何容易。虽然他们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能力水平也非一般,但毕竟不在京城服务,可能北京律师更有优势。

他们需要解决几个问题,但就他们所了解和毛遂自荐的律师是没有这些好办法的。央视某某栏目报道不慎,使企业经营遭受损失,但央视又以最快的速度更正了以前的报道,似乎已经消除了不利“影响”,但事实上企业的消极影响还在继续蔓延。这场官司不打让人觉得窝囊,企业商誉要恢复谈何容易;如果打,从实力和诸方面比较并没有很大把握。看来,只有把希望寄托在北京律师身上,而这些希望就呈现在当前这二位律师手中。同时,我们分析,央视这也是对成发集团提出的要求和严正声明的具体回答和作出的务实处理。这样的处理结果,从新闻报道失实的弥补方面,央视认为其已经从实质上对自己的做法作出了道歉,并按照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完成了对成发集团侵权的处理。但对成发集团来说,认为央视光有后续报道还不足,则必须作出书面更正函和道歉信。在双方代表的沟通中,各自坚持自己的观点。据成发集团代表说,央视代表明确表示已经做了应当做的工作,成发集团的要求过分,央视不可能出具更正函和道歉信。成发集团代表仍然坚持,结果招致央视代表的强烈不满,双方不欢而散。

成发集团代表将与央视代表的谈判结果向集团公司作了汇报并强调了央视代表不满的情绪。成发集团决策领导陷入深深地沉思之中。一方面,央视迅速以后续报道的形式更正了失实报道;另一方面,央视拒不以信函的形式道歉和更正。央视更正的行为像是灭火的泡沫,把成发集团的火气浇灭了一半,使成发集团得以慰藉;央视不愿意道歉的坚决态度,又像是火上浇油,使成发集团燃起斗志。但,一方面成发集团面临失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企业形象受到损害、产品质量受到质疑、开发新的市场受到阻滞;其他个别同行乘虚而入,借央视的失实报道抢占成发集团的市场份额,并且在互联网上向成发集团的产品发起攻击;同时,相当一部分代理商仍疑虑重重,再三要求做出解释和保证;一部分消费者对成发集团的燃气产品的责难呼声仍未消失。这些事实,令成发集团决策领导苦不堪言,决意与央视诉诸法律。但,另一方面,与央视诉讼的风险不用论证,自知可能存在以卵击石的效果。而且央视2005年4月12日的后续报道是否已经在法律上具有不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起诉央视的理由是什么?胜诉的把握多大?通过其他途径能否解决?央视会有什么反应等等,使成发集团决策领导十分困惑。要解决这些问题,选聘律师或法律顾问是当务之急。

通过艰苦的谈判,我们成为代理案件的律师。

法律策划是维权的灵魂

《 诉中央电视台法律策划书》

法律策划是一项以新的思维方式带来的对法律服务系统性决策的参考性计划和预防性措施的综合性研究。

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炬宝分公司(以下称委托人或原告)。

中央电视台(以下称央视或被告)。

一、本案法律策划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

实事求是、诚实信用是指通过整个案件的代理和运作达到委托人诚信经营、产品质量优良的社会评价。

(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所谓消除影响,是指央视的侵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对委托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予以消除。

所谓恢复名誉,是指央视因其侵权行为导致委托人人格评价降低的,应当使委托人的人格利益恢复至未受侵害前的状态。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是相辅相成的,消除影响的直接目的是恢复名誉,恢复名誉的前提条件是消除不良影响。一般而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都通过在报刊、大众传媒上刊登更正声明和赔礼道歉声明的方式来实现。

(三)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央视通过对委托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请求原谅的方式 以弥补委托人人格权创伤。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使国家、社会对侵权行为进行否定评价的具体表现,有利于加害人与受害人消除前嫌。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公开的,如将道歉声明刊登于报纸、期刊上,也可以是不公开的,由加害人在特定场合对受害人进行口头道歉,或向受害人提交道歉信。

(四)诉讼开路、和解结案。

未进行协商就提起诉讼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因此,诉讼所起到的作用有时并不是决定性的,甚至是负面或消极的。本案先行提起诉讼有利于引起社会的影响、大众和传媒的关注,有利于震动央视,迫使其与委托人和代理律师对话。不利的因素可能会因聘请代理律师直接提起诉讼,引起央视的强烈不满以致其以权抗衡和以势压人,并通过其他途径制约委托人和代理律师,进而瓦解委托人和代理律师的意志,引起社会反响,扩大委托人的损失。

和解结案。起诉后,应着重策划和解方案,在能够基本达到委托人目标的条件下,可以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结案;即使不能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结案,也应当以其他形式达到目标。

和解结案的好处:其一,能及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二,避免央视其他方式的攻击;其三,速战速决,不要邝日持久,使委托人产品的“质量形象的优劣处于不明朗”状态之中;其四,促使与央视握手言和,达成正面宣传委托人产品的协议,提高委托人产品市场占有率。

(五)诉讼请求合法、合情、合理,避免大众反感。

诉讼的终极目标是消费者接受委托人及其产品,保持或增加市场销售份额,提高委托人经济效益。而委托人的形象与产品的销量不可分离。近日,我国部分人民抵制日货就是日本个别领导人错误对待历史而导致损失的典型例子。诉讼请求合法、合情、合理,不但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也能使社会公众接受,产生共鸣,得到情感方面的理解。

(六)预防部份不满房地产开发商的情绪转移到委托人产品上来。

做好预案,防止个别消费者、其他竞争对手借诉讼进行侵害委托人名誉权的行为。

(七)委托人合法利益至上。

二、诉讼应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委托人强调应达到以下要求,我们深感为难,因为从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方面,再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资料来说,除委托合同第五条第(4)、(5)项很难通过判决形式实现外,其他要求实现的可能性较大。以下分别加以论证。

“第五条、乙方代理本案应达到以下要求:

(1)被告应出具致歉、更正函;

(2)被告应在中央电视二台《经济信息联播》栏目头条播出更正报道并同时在央视国际网站(www.cctv.com)同期播出更正报道;

(3)被告应与搜房、焦点房产网站达成协议,屏蔽网站相关不实报道、论坛内容;

(4)力争要求被告与青海电视台、陕西电视台、北京电视台达成协议,播出相关更正报道;

(5)被告应在中央电视台,以对甲方企业及产品进行专题访谈等形式赔偿相关损失;

(6)应向作出不实报道的相关媒体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更正不实报道。”

以上第(1)、(2)、(3)项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第五条第(5)项要求被告应在央视,以对委托人企业及产品进行专题访谈等形式赔偿相关损失,是指能具体确定损失的前提下,通过和解的方式,以央视播出委托人产品广告的形式抵消赔偿。人民法院不可能判决央视播出以委托人产品广告的形式抵消赔偿。何况,赔偿额的确定是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问: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答: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三、本案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执的具体问题,即原告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诉讼请求的要求是具体、合理、合法。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二条规定:“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致歉、更正函;

2、请求判决被告在其中央电视二台《经济信息联播》栏目头条播出更正报道,并同时在央视国际网站(www.cctv.com)同期登载更正报道;

(二)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部分经济损失。

1、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2、客户退货、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3、销售量减少的损失

被告应与搜房、焦点房产网站达成协议,屏蔽网站相关不实报道、论坛内容的要求一项,依法不能作为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

其理由是:第一,被告不是直接在搜房、焦点房产网站等传媒上直接登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失实报道;

第二,其他媒体转载侵害原告名誉权的失实报道的行为,应当由转载者承担相应责任。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屏蔽其央视国际2005年4月10日登载的侵权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三、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该条规定,不能把该项作为对央视起诉的诉讼请求;

第三,是否把该项的主张移转到搜房、焦点房产网站等媒体上来,可能存在问题。因为,其一,该部分媒体上的不实报道的转载是由网民粘贴上去的,而不是媒体的转载;其二,网民粘贴的内容除不实报道外,还有部分对不实报道的评论。对这些不实报道的转载和网民的评论,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当然,可以进一步研究确定起诉的对象。

四、侵权的事实

中央电视台第二频道经济信息联播栏目,于2005年4月9日以《北京一小区住宅壁挂燃气炉惊传爆炸》为题,播出了北京宣武区远见名苑的一个社区,在2005年4月7日上午的8:20分,在这幢楼的8层发生了剧烈的爆炸的报道。其中,记者以视听资料形式告诉观众,这起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开发商配备的壁挂炉泄漏煤气。”同时,以特写镜头明确告诉观众,发生事故的“壁挂炉”品牌为“炬宝牌”。

央视国际2005年04月10日10:56在其网站登载以上相同的文字内容。

央视第二频道经济信息联播栏目2005年4月12日播出后续报道,其题目是《住宅燃气爆炸事故初步认定与燃气管道灶具无关》其内容主要是“记者今天从事故鉴定部门——宣武区消防监督处了解到,爆炸是连接灶具的软管脱落,导致天然气泄漏,在房屋内浓度过高而造成的,现场勘察排除了壁挂燃气炉及灶具的质量因素。鉴定部门还为大家给出了安全提示。”

央视国际 2005年04月13日 13:47在其网站登载以上相同的文字内容。

央视第二频道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播出时间。

首播:每天21:00-21:30;

重播:周一、周二、周三、周五00:30-01:00;

周四00:50-01:20;

周六23:50-00:20;

周日00:00-00:30。

下面就是央视国际 2005年04月10日 10:56、央视国际 2005年04月13日 13:47登载的文字内容:

“《北京一小区住宅壁挂燃气炉惊传爆炸》 (2005.04.09)

央视国际 2005年04月10日 10:56(略)

(编辑:刘琼 来源:CCTV.com)

《住宅燃气爆炸事故初步认定与燃气管道灶具无关》(2005.04.12)”

(注:原稿因保存在网站上丢失一部分)

证据保全、诉状之争

我力争在起诉前将所有重要的证据收集完毕并提交,这是律师的一个常识,但我们存在争议,即,是否将互联网上的刊载的关于不利于成发集团的评论做公证,同时还存在是否在提供民事起诉状时提供这些重要的证据。我坚持必须要这样做才有利于对央视造成诉讼压力,继而使其产生和解之意。最后成发集团同意采用我的观点。

负责撰写民事起诉状的是李律师,他主要采取简洁明快的写作方法撰写民事起诉状,但,没有得到成发集团的认同,其认为这样简单到连案件事实都不能说清楚,同时撰写的民事起诉状不能反映原告的主观意图等。我知道这个信息的时间离计划向法院立案的时间只有半天。我一方面向对方解释撰写简单起诉状的意图,同时表示立即由我重新撰写。连续写作5个小时,完成了11页的民事起诉状,并立即传真给成发集团审核,他们回复同意采用该起诉状。

顺利立案后又被裁定不予受理

我们到有管辖权的北京某法院立案非常顺利,长达11页的起诉状和公证证据,立案庭法官去回报后迅速立案,我们也缴纳了50元的受理费。但,第三天,法院通知去领取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理由是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起诉央视。成发集团颇感蹊跷,质问我为什么连案都立不了?我对此作了解释,并称这也是我们法律策划之中,这才免了受责之难!对于处置不予受理裁定问题,立即上诉于北京某中院。上诉后,我们预见北京某中院也会维持原裁定,果然很快,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就送达了。象原审一样,终审裁定也出现一些让律师发挥理由的错误。李律师尽发才能,与终审法官周旋。

重新评估央视高层,直向台长致发律师函

我们(包括律所主任在内)重新审视央视高层对本案的态度。我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本案是一般的民事案件,不涉及到央视的政治、人事等重大事项,央视没有必要与我们“血战到底”;第二,本案我们一审败诉,二审结局已定的局面是否为央视高层所致?第三,央视胜诉不等于问题已解决,只要我们运筹帷幄得当,实现诉讼目的不是没有希望。经过谋划,最后敲定直接向央视台长致发律师函,并由李律师实施。一封特快专递摆在央视台长的办公桌上。正如我们所料,央视台长并不知道本案的具体情况,研究了律师函后觉得央视没有必要去打这场毫无意义的诉讼,于是命令有关部门立即与我方谈判,和解矛盾。这个信息是由成发集团炬宝分公司总经理罗先生告诉我的。央视有关部门预约我们到北京梅地亚进行磋商。

谈判核心仍然执行法律策划

《法律策划书》第一条第(四)项:“一、本案法律策划的原则(四)促使与央视握手言和,达成正面宣传委托人产品的协议,提高委托人产品市场占有率。”与央视磋商的主题当然是通过央视的资源来实现企业正面宣传的目的。成发集团炬宝分公司罗总亲自挂帅组成谈判班子,并详细的咨询我怎样才能让央视正面报道企业?我告诉他,“央视正面报道企业不容易,但,央视自己要运用报道资源是非常简单的;现在央视台长责令下属要立即解决这个问题,剩下的问题是怎样解决这些细节问题。”

不久,我在央视有关栏目的“黄金”时段看到了成发集团炬宝分公司罗总在向央视记者介绍企业的镜头……。

央视的法律意识和危机处理的商业策划能力堪称典范

说到这里,有些不理解的读者,可能不明白我是在迎合央视还是在贬低我的委托人。其实,这里的实质问题是:不论是什么样的人都得尊重事实,历史终有定论。虽然我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人,但我坚信,要获取真理,不可采用害人的手段。身为律师我们有这样的共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我们在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应当尊重事实、尊重对方当事人。对具有同样理念的对方当事人就可能与你沟通、协调、和解直至成为你的合作者或朋友。

律师的社会责任和个案的法律服务是一个统一体,就好像枪和子弹的关系。设置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律师制度本身不是统治者的直接的力量,他不处罚追究公民的责任,因为,他可以依法受委托向任何国家或社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在一个具体的国度里律师没有敌人,只有对手;同时,律师追求的利益不是以律师本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尊重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了委托人的合法的最大利益,律师不能像委托人一样意气用事,如果那样做,则可能要葬送委托人的利益。而且,律师要关注案件事实的发展变化的过程来判断对手的心理状态和思维过程。不管说一千道一万,对手做了有益的事,而遭到否定,可能他跟你没完。

法律策划确定的目标与谈判结果吻合而结案

在上面我说过,央视台长知道本案后,采取的是积极的和谐解决案件的策略,而非实施以大欺小,倚强凌弱的方针,其体现了极高的正义和善良。在参加了梅地亚的会晤后,我们律师活动就告一段落,由央视和成发集团自己协商。不久,我就在央视某栏目看到了央视采访罗总及企业的报道,这种结果与当初设计的目标完全吻合。我很欣慰,虽然我是一位很普通的律师,但本案的结果不是一名普通的律师能做到的。有网站称我为:“黎元君是我国最早提出法律事务进行法律策划概念并在实务当中学习和实践的律师。”

把尘封的本案公诸于世,其意义无非就是对案件本身的处置技巧和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的肯定。至于本案的成功,是多方合作和谐解决案件的结果,当然,也是系统运用法律策划成功的一个典范。

目前法律策划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空白。尽管商业策划等热火朝天,但法律界却是孤掌难鸣。希望借助这篇文章,唤醒法律职业者逐渐养成运用法律策划的理念,为法律职业服务。 

文章评论:策划中央电视台与国企名誉权和解案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