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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策划与法律风险 来源:黎元君律师事务所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07-24


法律策划与法律风险

 
 

      吕立山律师所在的路伟律师事务所今年3月发布了《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该报告称,根据国际标准,企业的法律风险环境分值为100,风险防范费用为其总收入的1.00%。一夜之间,法律风险这个法律名词术语向企业家敲响了警钟。吕立山这个中国名字的美国律师似乎瞬间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界及其律师行业、企业界、有关教育界等知晓和认可。2005年3月15日,在国资委举办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吕立山一口流利的中文引发全场400多名参会者的热烈掌声。吕立山在中国法律界的名声比在国资委系统大,迄今为止,已经有几千名中国律师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项目中认识了吕立山,并上过他的培训课。[1]

 

      7月24日,吕立山在央视《对话》中,对话涉及的法律风险防范话题,向联想总裁柳传志对话;9月21日吕立山与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受邀参加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和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中国保险企业国际化和风险战略管理论坛,[2]等等。总之,《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的发表,不仅震撼了中国法律界,而且唤醒了政府推行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和完善;不仅使有些企业老总一夜惊梦,亡羊补牢,而且对企业法治进程注入了强心剂。但有一点似乎更重要,那就是,吕立山所在的路伟律师事务所的惊人之举,使其轻而易举的名扬中华大地,让政府有关部门、法律界及其律师行业自愧不如、求知如渴、唯言是从。这并非不好,因为,《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确具有客观性,从法律的角度判断分析,立论是成立的,论据也说得通,实践中,也有为数不少的惨痛教训与之相联系。但要说的是,既然,《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的主旨就是谈的法律风险,那《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本身的观点等和所产生的作用等对中国的企业等也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在这篇文章中,主要说的是法律策划与法律风险。所以,说说吕立山所在的路伟律师事务所成功的法律或商业策划对占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说说《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自身的法律风险。

       吕立山律师进行了法律策划吗

       在国资委深化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会议上,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高度赞扬了吕立山,为人正直,有极高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渊博!记者就此向吕立山提问,吕立山回答说他与德霖张局长同岁,年龄相同、专业相同,增加了彼此对话的兴趣。与张局长的共鸣,那就是张局长希望推动中国国有企业法律风险措施的体系建设,而他恰巧能对此做点什么。2004年6月1日,国资委部门规章《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正式实行,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正是目前国资委推动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之一。作为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张德霖就是国资委内部执行、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主管官员。2004年10月底,张德霖赴美参加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年会,与吕立山同机而行。长途飞行,张吕二人一番深谈的结果是双赢,张德霖了解了更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功用,而吕立山明确了中国国企“走出去”,更需要律师们的帮助,业务机会就在眼前。[3]

 

     “而他恰巧能对此做点什么,业务机会就在眼前,”的思想活动和表白,对于吕立山来说,这是要抓住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就是不放走一个真正打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机。策划,法律策划,此时可以推测,吕立山头脑中更多的考虑怎样使中国政府部门和企业家接受他们。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这是一个对外国律师施展优势的服务市场,这同时又是一个与其它外国律师事务所抢先登陆的桥头堡。能够帮助国资委部门规章《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顺利实行,能够为国资委策划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真正实施提供有关法律环境的信息,能够通过合法合规的交流与国资委共同推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的建立,作为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国资委内部执行、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主管官员的张局长来说,那是急迫求之、乐意而为的事;作为吕立山律师和路伟律师事务所来说当然也是求之不得的美差。

 

      要与国资委合作,作为法律顾问推动解决中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律机制问题,中国律师当然是合法的对象,只要国资委有关领导一点头,就能做到。但,对于一名外国律师而言,那是根本不行的。国资委不能聘请吕立山律师为法律顾问办理或咨询中国法律及事务。

 

      为什么呢?如果这样做,吕立山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的行为的法律风险就可能达到90几分。

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三)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四)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五)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代表机构按照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要求。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如果,吕立山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违反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他们的法律风险就是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结果:“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该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

 

      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4年6月1日至4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北京举办《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讲座》,同时,讲座也邀请了全国律协教育委员会专家、路伟律师事务所(Lovells)北京办事处主任合伙人吕立山先生(Robcr Lewis)和律协——路伟培训项目专员、东易律师事务所江宪胜律师介绍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运营经验。其中就讲到,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包括法律监管部门的要求、客户的要求、市场竞争和内部压力。因此,每一个律师所都面临风险。律师事务所面临风险有:法律监管、处罚、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导致丧失声誉或者无法从事法律工作;客户拒付律师费,向事务所索赔,向监管机关投诉,将业务转向竞争对手,导致经济损失,声誉损害,业务流失;市场过分竞争,更强对手的竞争,不道德竞争,向监管机关投诉,导致业务流失;内部问题,在律师事务所发展方向或经济利益方面的分岐,内部竞争,不愿对管理或共同开发业务投资,合伙人失职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分散创收的精力,停滞不前,经济损失,声誉受损。[4]

 

      对于全球第三大律师事务所的路伟律师事务所和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吕立山律师不会违反法律监管的。他们介入国资委共同推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的建立的途径,必须是合法合规的。

 

      那应当以什么身份和途径抓住机遇呢?这个机遇对吕立山和路伟律师事务所来说应当怎样做?其他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驻华代表机构是否与其竞争?中国律师在其中的优势和劣势在那里?也会不会参与竞争?中国政府部门最后的决策如何?中国国有企业的反应会如何?中国法律界及其律师行业会作何反应?中国民众的认识又如何?最关键的是用什么办法打动以上的人们、企业和政府机构。

 

      这就涉及策划创意问题。策划创意是指在策划中,掌握了策划的原理、技巧、误区,利用系统的、整合的方法,加上各种巧妙的手段进行的策划活动[5]。

 

      广告大师奥格威认为“好的点子”即创意,他说“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同时让他们来买你的产品,非要有好的点子不可,除非你的策划有好的点子,不然它就像快被黑夜吞噬的船只”。[6]

      用《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吊中国100强企业的胃口的策划创意无疑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这使我想起英国人胡润(Rrpert Hoogewerf) 1999年,胡润和他的助手编排了中国大陆首富企业家排行榜,并给美国《福布斯》杂志以英文形式刊登而任美国著名的财富杂志《福布斯》(Forbes)的中国地区首席调研员。我觉得《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与《中国大陆首富企业家排行榜》有同工异曲之作。不过,《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的发表的意义不是《中国大陆首富企业家排行榜》所能相比的。但,在中国的土壤里产生出他们,而不是中国人这一点上看问题,他们在这些方面,的确比我们优秀或者做得好。

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这是吕立山律师和路伟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做的事情。采用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的表现形式提供服务也不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参加国资委深化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会议发表演讲也是被允许的行为。(待续)


1、参见(用中文思考的美国律师吕立山 本刊记者 李明瑜/文证券市场周刊2005年第13期(总第1112期) 出版日期:2005-4-2)。

2、参见搜狐财经网。

3、(用中文思考的美国律师吕立山 本刊记者 李明瑜/文证券市场周刊2005年第13期(总第1112期) 出版日期:2005-4-2)。

4、参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网。

5、参见吴灿著《策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参见吴灿著《策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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