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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策划的辩证法 来源:黎元君律师事务所  作者:边防军    时间:2012-07-24

法律策划的辩证法
边防军

1.策划的道德与智慧

     策划是一种物化智慧、实现智慧的运动。但是智慧有善有恶,有正有反,有阴有阳。策划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杀敌制胜,用不好也可以恶化环境、扰乱社会、伤害自己。

     所以,在法律策划中,讲究道德规范十分重要。只有把策划智慧与策划道德辩证地结合起来,法律策划书才能精彩、美丽。才能做大做强,赢得漂亮。

      恩格斯讲过:“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律师有律师的职业道德,法官有法官的职业道德。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有些法官与律师间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少数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策划,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与律师或当事人一起策划实施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律师策划伪造证据被拘

      一个犯罪事实确凿的抢劫案在庭审过程中竟遭遇两次翻供,经咸阳秦都警方深挖,原来是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在幕后一手策划。

      2007年5月25日,涉嫌伪造证据的兴平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宁世杰被秦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6年6月21日凌晨,咸阳市宝泉路彩虹桥东发生一起抢劫案,受害者被抢走手机一部及现金5.6元。秦都公安分局渭阳西路刑警中队摸排走访,从兴平市某中学将犯罪嫌疑人屈战峰和张凯抓获,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然而,2007年元月初,秦都区法院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时,两名被告却当庭翻供,其代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也做出无罪辩护,致使审判无法进行,只能延期审理。渭阳西路刑警中队立即进行补充侦查,又确认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007年4月6日,此案第二次在秦都区法院开庭,令秦都区公检法机关意外的是,被告人再次当庭翻供,其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并带来两名新的“证人”,而犯罪嫌疑人张凯的父亲则提供了一本户口簿,证明张凯属于未成年人。庭审又一次被迫延期进行。

       庭审两次因翻供被迫延期,引起了秦都区公检法部门的高度重视,有关领导责令渭阳西路刑警中队认真补充侦查,将事实彻底调查清楚。秦都警方先对证人提供的户口簿进行了技术鉴定,结果表明户口簿系伪造,警方顺藤摸瓜,继续深挖。经侦查查明,为了达到给被告人张凯减刑的目的,其代理律师宁世杰与张凯之父张未院等预谋策划了伪造证言,并凭空捏造出两个新证人。渭阳西路刑警中队队长田希冀说:“因串供而当庭翻供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像这样为给被告人减刑,由代理律师一手策划,不择手段地做假证言、找假证人的案件还是第一次遇到。”

       2007年5月25日,涉嫌伪造证据的宁世杰和张凯之父张未院以及另两名涉案人刘某、张某被批准逮捕。

 

2.策划的主体与客体

      任何策划必有主体,任何策划必有客体,可能一主多客,可能多主一客,也可能多客一主。对于法律策划书的策划主体来说,应该是一主一客为主。即一份法律策划书相对的是一个诉讼或非诉讼的案子。

      策划的主体是法律策划书的创作者。法律策划的主体按主体构成的层次性划分,可分为国家的策划机构、策划公司与团体、法律主管机构、文化商业机构、个人策划者等等。

      法律策划的客体,我们又称之为受策划者,是指策划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法律策划的客体分为客观的事物和社会中的人物,它既可以是客观物质世界,也可以是主观精神世界。但不能说一切事物都是法律策划的客体,法律策划的客体必须具有相关性、对象性。事物经过策划主体改造时,才能成为策划客体,因此说脱离主体的客体是不存在的。

      现阶段,法律策划一般研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划、当事人诉讼官司策划、司法机构的司法过程策划等。策划的客体一方面是指具体的人,即当事人或委托人。如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庭组织机构等。另一方面是指策划的案子本身及其所包含的证据、事实、法律法规。

      在认识论中,主体与客体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各有自己特定的含义,彼此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首先,主体与客体之间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即认识关系。法律策划书创作者要反映策划客体的要求、意向和内在关系;

      其次,主体与客体之间是改造与被改造关系,即实践关系。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必须按照客体的本性和规律对客体进行改造,不然就会徒劳无功,因此,人又必须正确反映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法律策划书要用积极的态度来整合客体资源,创新观念,反映客体的本质规律。

      再次,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主体对客体有能动作用,客体对主体有制约作用。法律策划书正是双方共同作用的产物。

 

3.策划的书面文本与执行力

      对于策划主体与策划委托方(策划客体)而言,永远会有策划与执行的矛盾。策划有企业主体的策划,有企业委托策划公司或媒体的策划,无论是企业主体自为的策划还是委托策划公司的策划,共同的目的是为了科学的“执行”。

      但策划究竟不等于执行,那种靠一个策划就可引来财富与成功的想法既是不现实的也是站不住脚的。策划就是策划,它对执行的决策有辅助参谋的作用,它为执行决定战略方向与具体方案,它为决策与执行服务。法律策划书提供执行系统流程与解决方案,但“方案”代替不了执行本身。

     可以打一个比喻,策划解决事情的22%,是给事情定性,解决战略、方向、策略、步骤,它一旦错误可能“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相当于一个人的大脑。但是大脑的决策、思想、创意需要用脚、手全身器官去协调及实现。大脑很重要,究竟代替不了手和脚,电脑也很重要,究竟代替不了导弹的战斗部,发射部一样的道理。

      所以当事人决不要把“成功与失败”的责任全压在一个策划者身上,法律策划书也绝不可能信誓旦旦地给当事人担保包打天下。

 

法律策划书给委托方的策划,一般而言无非有三个职能:

第一、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流程发现企业的法律风险或案子中问题,使之不犯常规错误。有些项目需要策划者长期作为策划顾问的形式加入,帮助执行者一起来完成执行。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策划者又进行新的策划,即策划者类似于教练员,与客户一起成长。

第二、找到问题的解决办法;有些项目运作,策划者只能提供完整解决问题的流程、方法、方案,不必也不能参与其中,主要由客户自己去执行。

第三、发挥出也许是最难的创造性,提出新的创意。

 

      一个法律策划书的完成,只能是一个司法过程的序幕。即便是一个优秀的法律策划书,效果如何与执行力具有密切的关系。在两者的关系上,只能说书面文本是实施法律策划的基础,而良好的执行力是实施法律策划的关键。

      有一次,海尔集团总裁张瑞敏和副总裁杨绵绵等一行前往西安分公司视察工作。海尔集团营销中心常驻西安的经理在咸阳机场大厅出口迎候张瑞敏、杨绵绵一行。

      在驶往分公司的车上,杨绵绵提议:请西安营销经理做一回海尔产品在西安市场的“导游”,介绍营销情况。于是,经理用数据说明销售情况,当问到他另一敏感问题时,他却为自己找了个借口,想搪塞过去。

      张瑞敏见此情形,立刻打断他的汇报说:我想给大家讲个故事——美国的西点军校是世界非常有名的军校,该校有个久远的规定,即在长官问话时,学生或者下级军官只能选择四种标准答案中的一种:“报告长官,是!”“报告长官,不是!”“报告长官,我没有借口!”“报告长官,我不知道!”如果选定其中任何一种,就要对此回答承担责任。除给出一种答案之外,别的话都不要说了……

讲完这个故事,大家都明白:向领导汇报工作,不能找借口。因为,认可任何一种借口,就意味着给了对手一个打败自己的机会。

      这就是实施策划方案需要的执行力精神。

      执行力的形成又离不开成功的法律策划书。因为成功策划会给予人们一种力量,一个目标,甚至一种信仰,从而激发人们为实现该策划书所提出的目标而不惜一切代价的执行力精神。

 

案例:敖包的形成

      一曲“敖包相会”使得内蒙古的敖包名声远扬。去过内蒙你就会知道,原来此“敖包”并非是蒙古包,而是一种由大小石块堆积而成的圆形的实心的包状“建筑”。在敖包上面,竖立有木幡杆,上面还挂有一些五色彩带。在蒙古语中,敖包就是“堆”的意思。它通常建在山顶、湖畔或者滩中醒目之处。据说在敖包旁绕三圈,然后再拣三块石头丢到包上,这样就会得到神灵的庇佑;并且,每年阴历六月举行的“祭敖包”的宗教活动也是蒙古人最隆重的仪式之一。

      然而经过考证,敖包先于神学的意义却是一种草原中的导航标志。按理说,建造路标是人人得益的事情,并且,牧民每每遇到路标时奉献几块石头也不是什么难事,然而,放牧时还要留意石块并且一路要携带直到遇到路标,的确是件辛苦的活。更何况有那多人贡献,某个人的几块石头也就无足轻重了。但是如果大家都这么想,那么路标的建设成本的分担就变得棘手了,谁都需要路标,但是谁都有让别人去添砖加瓦自己却坐享其成的心态,最终好事难成。

      聪明的蒙古人的解决方案让人拍案叫绝,他们赋予了功能性的路标以宗教的意义,让路过的每个人,都自觉地对发挥路标功能的敖包进行建设,在祈福中,完成了自己的贡献。

      敖包的故事告诉我们,没有信仰,制度就形同虚设;没有信仰,就不会产生执行力。

 

4.正策划与反策划

      在策划学上有正反两大类策划技术。正策划一般是从建设性的立场出发,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理论进行决策和规划;而反策划则是利用耗散学、协同学、突变论等原理对竞争对手采取破坏行动来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说白了,反策划就是算计别人,我不想要的,别人也别想获得,在退出时要让还留下的竞争者吃点苦头。    

      许多策划人只考虑一切以我为中心,考虑正策划,甚至不知道竞争对手、阻力、障碍、干扰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所以运用正策划的同时一定要学会用反策划,有矛必有盾,有进攻必有防御。你在策划别人,别人也在策划你。

      所谓反策划是指策划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在某一特定策划环境中,根据对手所作策划或采取的行动,有针对性地进行谋划以达到积极防御,击败对手或不使我方受它方损失,保护自己,圆满完成任务,谋取自身利益的目的。

     反策划的特点首先是为一定的意图和目标而进行的工作,没有意图和目标就没有策划,这一点与策划相似;其次,反策划多是以独物的一对一或一对几的形式开展的;再次,反策划是以策划为前提的,开展反策划多半是因为自已被人策划,或是对手已有策划方案在先,所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例如当年农夫山泉退出纯净水市场时所实施的一连串反策划案:    

      首先在CCTV的广告上用衬衣做比喻宣称纯净水再怎么净化也难恢复原来样子,挑起其他纯净水公司的起诉;    

      在受到千夫所指时公布自己的实验报告,宣布不再生产纯净水,进一步诋毁纯净水,让水战全面升级;    

      接着又用水仙花实验和“争光小小科学家”活动把自己的反策划主题进一步扩大化,在普通民众中制造对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纯净水的恐慌感;    

      然而就在经历了一连串的败诉后,农夫山泉的反策划案取得了预期的成功,顺利成为奥运会指定饮用水。

     在我国IT界,曾发生过一起某公司的连环诉讼和向Linux发难的反策划事件。某公司进入Linux产业原本就为着投机而来,先是一口气从好几家公司那里买下了已经视为鸡肋的Unix版权,然后又和其他三家更有名气的Linux发行商建立了United   Linux联盟。     
      也许阴谋在那一刻已经开始酝酿。当开发力量薄弱的某公司无法借助继续开发Unix获得收益增长之时,某公司的老总开始把自己经营不善的责任归咎于越来越受欢迎的Linux。     
      怀着“既然我无法从Linux中获得好处,我也不能让别人从Linux中获得好处”的变态心理,某公司正式开始实施他们蓄谋已久的反策划行动:    
      首先对大力支持Linux并从中获利的IBM下手,指控IBM违反协议将他们拥有版权的源代码拷入Linux。    
      当IBM对某公司的行为不屑一顾时,某公司又开始用法律风险来威胁Linux用户,而完全忘了自己当初投机Linux的历史,下意识里侵犯着GPL授权协议;    
      当企业用户处于游移不定和怀疑之中时,某公司又展开对其他支持Linux公司的诉讼,把他们反策划的打击面继续扩大;他们宣称自己对Linux拥有版权,开始威逼利诱不明真相的企业用户,    
      当问题的焦点聚集到Linux中是否真的包含侵犯了某公司版权的代码时,他们公布的所谓被侵犯的源代码却让真正知道内情、了解操作系统发展史的人士嗤之以鼻。    
     虽然与IBM的官司尚未有结果,虽然所谓的证据不堪一击,但某公司反策划的目的和用心则已经基本达到,不明就里的企业用户、媒体和部分买办律师要么对Linux产生恐惧、担忧、不信任,要么对Linux和GPL开始攻击和否定。

 

5.显意识策划与无意识策划

       显意识策划就是目的性十分明确的自觉实施的策划行为。无意识策划是指把策划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完全融入生活与工作的过程之中的一种境界。策划达到来无影、去无踪的出神入化的地步。

      在司法实践中,显意识策划是专门把法律策划书的构思、起草作为相对独立的一个工作阶段,自觉的进入策划、创意的过程;无意识策划则是一接触案子就不自觉的进入策划过程之中,在无意识中找到感知破译和作用于对象的关键密码。

晚清一代宗师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说:“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罔不经过三种之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界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界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界也。”

       真正进入无意识策划状态者,恰恰是历经了冥思苦想、昼夜难安的策划过程才锤炼出来的。    

我国著名律师张思之几十年来为无数素不相识的人能够获得公正对待而奔波,生活的磨难成就了他“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北京当代汉语研究所认为,张思之先生的辩词与梦想,极大地丰富和改变了汉语的精神与内涵,尤其在中国现代转型的关键时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张思之的辩护词和梦想已超越了一般意义上律师职业的内涵。

张思之的辩词出口成章,可以说达到了无意识策划的境界。

       例如他关于郑恩宠案的辩护词开头一段:

      “我同意我的同事郭国汀律师针对与公诉方的指控发表的见解,同意他对起诉书所作的评价。我想补充的是:从整体上说,起诉书的内容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有所不符。该规则第281条第2款规定:“(起诉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要素。”公诉词支持起诉书的论点,确认郑恩宠犯有罪行,但与起诉书一样,既没讲清,更未说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与手段,也没有论证犯罪“情节”的性质以及郑恩宠的案中行为是否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总之,虽有犯罪的指控,却不见“动机”,没有“目的”,缺乏“手段”,说不出“后果”。概括地说,既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又缺少犯罪的主观要件,当然更不会有那必须具备的两种要件的有机统一。这个缺陷,正是控方未能就本案分清罪与非罪的根本原因。这个缺陷,也是我们对起诉书持否定性评价的主要根据。是否合于实际,请法官严予审查。”

      再看结尾一段:

     “审判长:围绕证据考察郑案发生、发展的全过程,通过法庭审理,我们对诸位法官客观、高效的审判作风留有深刻印象。然而统观全案,又深感案外的因素极其复杂,郑案又因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而使合议庭奉行的司法独立难免受干扰,作为律师,不无忧虑。我不拟对郑恩宠的原本十分清晰的法律资格问题,在本庭发表见解和评论。然而我想说,郑恩宠在为广大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中,勤奋、敬业、刚正、清廉、多功而少过,且能常年一贯,得到了大众的尊敬。惜过于执着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使一些利欲熏心者有隙可寻,终致祸起。警方先入为主,举措专断;检方失察,误定罪状。恳请法庭考察他的现实表现和全部历史,考虑他的行为既无社会危害性,他本身又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而无罪可言的实际,还他以清白,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

      细加体会,不难感受到其中的法律策划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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