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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黎元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 来源:中国法制网  作者:记者    时间:2015-09-06


闽南新闻网 2015-01-20 09:29:25


近年来,在国家法制进程的发展过程中,律师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并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大多数人可以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黎元君就是这样一位在司法案件中,始终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律师。



     2014129日,黎元君代理的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集体土地所有证更正登记案件)一案行政相对人终审败诉,1216日同样由他代理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国有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案件)一案,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一审获胜诉。

同一个人民法院对相同当事人不同案由的5个系列行政诉讼案件,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前后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通过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该份判决书看到,作出判决是通过该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判决撤销该案是人民法院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在践行党的依法治国方针路线,顺承司法体制的改革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

案情呈现:

     20131226日被告万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万府函[2013]513号《关于注销万集有(2004)字第106153号和第106175号集体土地所有证部分土地面积的通知》,认为争议土地属于第三人谢某某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万宁市后安镇乐来村民委员会乐来丁宅村民小组、黄一村民小组、黄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面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个村民小组聘请了黎元君律师代理本案,在代理过程中收集到了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原万宁县人民政府于1982年颁发给村民小组的一份《林权证》。



     不但如此,2004年海南省农村土地确权时也将争议土地确权给了三个村民小组。黎元君律师认为本案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万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是一审、二审并没有作出撤销裁判,却作出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裁判。虽然,人民法院没有维持万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为行政机关可以进一步注销争议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部分面积的具体行政行为奠定了基础。


     博鳌镇因项目需求,要将东山路教师街11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拆迁房屋,其中有7户坚决不服拆迁房屋等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从2010年开始经历多起纠纷裁判,均以败诉收尾。20125月,7户被拆迁人聘请黎元君律师代理,又进行了撤销被告琼海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关于收回卢业山等十一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海府函[2010]7号确认之诉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申请也败诉和不予受理。2014年琼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海府函[2014]124号《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有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的批复》,其目的是将7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更正登记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以便于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拆迁教师街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黎元君律师在一审开庭前后向委托人进行了分析判断,认为本案的一审结果可能与万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结果相同。但,这次黎元君律师的判断错了。

这两个案件所涉及到的人民政府均主要依据了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行政规章《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但,三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在1982年就取得了原万宁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博鳌教师街7户被拆迁人1997年就通过当地一学校划拨土地的转让并在2002年就依法登记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土地登记办法》施行时间是200821日,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人民政府不能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规定依职权启动200821日前土地登记问题法律程序并作出更正等具体行政行为,而可以让土地登记争议当事人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其他条款规定程序处置(如果行政机关不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一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8条规定随意启动更正程序,那可以溯及到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时的土地登记问题)


    黎元君律师擅长谈判、协调,和解,曾经协调成功多起国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以上两案他多次试图说服行政机关未能如愿,成为他的遗憾。


     黎元君律师认为,虽然,该院没有支持三个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撤销诉求,但从中也看出了一些细微的变化;第一,人民法院也没有支持行政机关的诉求,即没有作出维持万宁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这可能会促使万宁市人民政府在本案问题上依法行政,不再继续作出注销争议土地登记的部分面积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如果,万宁市人民政府继续对争议土地面积作出注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败诉的法律风险。黎元君律师对一败一胜案件很感慨:依法治国有希望,司法公正阳光会普照大地!

来源:http://news.mnwww.com/hy/20150119/77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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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zchn.cn/html/2015/yuqing_0120/3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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