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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 来源:黎元君律师事务所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07-25


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

黎元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回答:“《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考虑到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第一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折价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

 

      因此,通过对以上两种折价补偿方案的比较,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衡平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解释》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

 

      《解释》第2条规定适用的无效合同仅指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总之,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参照当然不等同于按照或依据,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不同性质之间的区别,是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性质之间的区别。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体现了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价值或包含的承包人的物化劳动本身没有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之分,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区分为有效或无效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的规定所致。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为了建立和维护一种社会、生产秩序,使建筑业企业生产出验收合格的建筑产品----建设工程。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反映出施工人与合格建设工程物化形成的非损害性,因此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体现了建设施工合同的特殊性。

 

【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要明确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未明确承包人“请求”的具体含义是承包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在诉讼请求中写明: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还是在诉讼过程中,即起诉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均可提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同时,作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裁判?

 

笔者认为,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要明确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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