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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律师撰写《半个世纪土地之争-----XXX农场土地权属问题》 来源:黎元君律师事务所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07-25

黎律师撰写《半个世纪土地之争-----XXX农场土地权属问题》

 

      本案正在处理之中,取得有关方面同意后,可发表一些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的体会和律师以构建和谐社会,正确处理稳定、法律政策和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的见解。

 

      本案件资料包括证据资料等共254页。

      该书的写作目的主要是为当事人进行全面的法律策划,以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胜诉的可能性、维权的途径及其价值等。

黎律师是我国最早提出法律事务进行法律策划概念并在实务当中学习和实践的律师。

      本案已经和解解决。

      链接---半个世纪土地之争一文

 

一块土地争议28年 村民手拿宪法告赢临颍县政府
 
国土资源新闻网 (2006年4月10日  16:8) 
 
 
      为了讨回属于自己的土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城关镇北街村四组的村民在历经28年无数次的奔波无果后,最终拿起宪法和县政府“公堂” 相见。近日,该村十几名村民代表手拿胜诉判决,敲锣打鼓满怀喜悦地来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逢人便称“俺老百姓能告赢政府,还是得相信宪法和法律”。


      据该村负责“民告官”的村民代表银书铭称,位于临颍县城西北大操场东北角的10.5亩土地在解放初系不规则的荒废土地,即荒沟、荒坑及荒废的城墙、城河等。县委依据当时的“四固定”政策,指令城关镇党委、北街村委,把这片荒废的土地固定给了北街村四组。经过几年艰苦劳动,北街村四组农民把该块土地平整成了一片平地,建有烟屋、打麦场、养鱼场等。1978年,县体委强行用推土机推倒了村民们的烟屋、百余棵桐树等,把北街村四组赶出了该地。群众虽然连年讨要,但一直未果。


     2004年,临颍县北街学校在没有任何征用土地手续和土地赔偿的情况下,强行占用该块土地用于房产开发。为此,北街村四组又多次“上书”反映情况,还是难以奏效。


      2005年3月17日,县政府使出“杀手锏”:下发《临政土(2005)4号》处理决定,将该块地确权为国有土地。至此,一块农民认为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县政府一纸决定改变了“性质”。


      2005年10月,银书铭代表北街村四组村民以“县政府侵害北街村四组村民的合法权益,且违背宪法和土地法及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为由,并找到当时的县、公社、村干部取证,一纸诉状将临颍县人民政府和北街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县政府则辩称,县体委1957年成立时,该争议土地作为办公用地由国家划拨给县体委使用,后来北街村四组进行了平整,1978年体委因需要将土地收回,几经周转现由北街学校使用。


       由于该案跨期较长,经过为期数月的调查了解,漯河中院认为,县体委成立时并没有文件确定其具体办公地址的边界,是否包括“争议”的城墙、城河、荒沟、荒坑并不清楚,北街村四组虽未提供当时的土地权属凭证,但其提供的一系列证人、证言均系当时的县、公社、村干部,与四组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可以采信,能够认定1962年“四固定”时,该块土地固定给北街村四组。按照宪法第十条规定和土地法及相关的法律政策,应认定该块土地归集体所有。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临政土(2005)4号》处理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一审判决后,临颍县政府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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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宋庆党 茹重岩)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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