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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的司机代购毒品 每趟赚50元跑腿费获刑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佚名     时间:2012-07-30


      都知道海外代购、专柜代购、化妆品代购,听说过毒品代购没?昨天上午,下关法院审理了一起毒品代购案。一“摩的”司机为赚取每次50元的跑腿费帮瘾君子买毒品,被法院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一审获刑1年11个月。承办法官解释:买毒行为只要有牟利,哪怕只赚1分钱,都构成犯罪。

 

  杨某今年初来南京打工,因为年纪偏大,难找工作,就买了辆摩托车在下关区小市附近拉客挣钱。今年3月的一天,杨某接到瘾君子司某的电话,司某请他帮忙跑腿买毒品,每次可以给他50元跑路费。正为“摩的”生意不好发愁的杨某一口答应下来,当天就帮司某到安怀村一位姓王的毒贩处买了一小包毒品。司某依约付了50元跑腿费。

 

  此后,杨某又帮司某买了两次毒。前两次老实赚跑腿费,第三次动了歪心思,准备把买来的三大包一小包毒品重新分装,按四个大包的价格卖给司某,从中赚取差价。今年3月10日,他约司某见面交货,刚把600元差价和50元跑腿费塞进口袋,就被接到举报在那蹲点的派出所警察当场抓获。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杨某被提起公诉。昨天上午,下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杨某三次帮他人代购毒品,每次收取50元跑腿费,第三次甚至还赚取差价,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贩卖海洛因数额超过2克,属于“情节严重”,本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其主动认罪并提供破案线索,帮助警方抓获了王姓毒贩,可以从轻量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点评:有偿代购构成贩卖毒品罪 无偿代购呢?

 

  为什么瘾君子自己购买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帮人代购毒品却获罪呢?庭后,记者采访了承办法官。法官表示,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主要原因是其存在牟利行为,只要在毒品买卖过程中获得利益,哪怕只有1分钱,都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杨某收取的跑腿费,赚取的差价,均属于在毒品买卖中牟取的利益。贩卖毒品罪的量刑取决于贩卖毒品的数额,而非实际获利的多少。实践中,有代购者未收取现金报酬,仅克扣毒品自吸,也被司法机关认定属于牟利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是不是无偿代购毒品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是。据介绍,无偿代购毒品,以及瘾君子为自吸购买毒品,达到一定的数额(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将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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