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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约4000平方米绿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续) 来源:黎元君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2-10-22
 

本案委托人经过网上搜索找到黎律师,现代理进行和解和行政复议及诉讼

 

 

 

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约4000平方米绿地是华电新都等建筑未建设而形成的(怎样形成的应当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XXXX公司拍得的是华电小区68号楼的部分建筑物,而非绿地约4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XXXX公司取得的华电小区68号楼部分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约4000平方米绿地没有关联性,即约4000平方米绿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会是在68号综合楼范围内的呢?

 

以上仅是通过(1993)鲁0503064号许可证内容和形成约4000平方米绿地的事实作出的分析判断,下面申请人将摘录被申请人作出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诸多相互矛盾的事实根据:

 

2004929,山东省XX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开执字第4402号(以下称开执字第4402号)中写道:“现因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得被执行人土地出让合同项下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并愿补交其名下建筑物的土地出让金......截留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原被执行人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地上建筑物XXXX开发区华电小区六十八号楼应缴土地出让金至本院,数额以土地管理部门确定为准。”

 

我们可以看出,开执字第4402号是于2004929作出的,其表述确定了XXXX公司购得被执行人土地出让合同项下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对建筑物的土地出让金及多少使用的土地面积并无具体的确定。

 

2006320,山东省XX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开执字第4403号(以下称开执字第4403号)中写道:“现因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得被执行人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地上建筑物,并已补交其名下建筑物的土地出让金......将位于XXXX开发区华电小区68号楼占用的土地使用权6270.23平方米过户到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开执字第4403号作出的时间是2006320,该裁定已经明确68号楼占用的土地使用权6270.23平方米。但,该裁定是怎样知道68号楼占用的土地使用权6270.23平方米的呢?

 

我们可以从XX市国土资源局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开发区人民法院致发的《关于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的函》中得到答案,该函写道:“XXXX开发区人民法院:针对贵院(2003)开执字第4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经我局核查,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购得的XXXX开发区华电小区68号楼占用土地6270.23平方米,华电公司原土地出让价格为120/平方米。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交纳华电小区68号楼所占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752427.60元。”

 

2006320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具《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编号:2862472)票据,收到XXXX公司执行款752427.60元(土地出让金)。

 

毋庸置疑,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开执字第4403号,“将位于XXXX开发区华电小区68号楼占用的土地使用权6270.23平方米过户到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裁定的事实根据,是来源于XX市国土资源局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函件,而不是来自于拍卖68号楼一、三、五、七层确定的建筑面积所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但,2007524XX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关于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IV4小区的用地情况回复》却是这样陈述的:“2004年开发区法院将上述土地上的68号楼及所占用的6270.23平方米拍卖给XXXX置业发展公司。2005年我局根据开发区法院的(2003)开执字第440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给予办理了土地登记。......。”

 

还有,20071025XX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信访答复意见》中答复也有类似以上“回复”的内容:“二、涉案土地早于1993年前已出让给华电房地产公司,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为依法裁定转让,并非政府新出让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合法有效。”

 

2008310XX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答复意见》中的答复意见基本与开发区分局信访答复意见相同。

 

综合以上各方面的事实,可以看出:2004年开发区人民法院拍卖的68号楼一、三、五、七层的建筑面积3494.94平方米及厂房,哪有68号楼及所占用的6270.23平方米的拍卖纪录呢?2005年颁发的1029号使用证根据的(2003)开执字第440号(3号),该裁定是在2006320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裁定没有作出之前,被申请人就已经依据未出台的裁定而向XXXX公司颁发了1029号使用证。可见矛盾之处十分显现!

 

通过以上分析,应当得出一个判断:被申请人颁发1029号使用证的事实依据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时间颠倒、依据互为错位的情况。2006320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函件为依据作出将6270.2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XXXX公司的裁定;而被申请人早在2005218就颁发1029号使用证;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和XX市国土资源局在答复申请人时也一口断定,XXXX公司取得6270.2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依法裁定转让。但事实胜于雄辩,毋庸赘述,至少可以判断,被申请人颁发1029号使用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依据开执字第4403号裁定,1029号使用证也该撤销。

 

我们从2005218颁发1029号使用证和2006320开执字第4403号裁定的事实知道,被申请人作出1029号使用证没有法律依据。道理非常简单,既然XXXX公司取得6270.2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而被申请人颁发1029号使用证的时间却早于人民法院裁定的时间,因此,1029号使用证就应当予以撤销。

 

五、被申请人严重违反规定及程序颁发1029号使用证

 

本案问题还不是被申请人颁发1029号使用证的时间早于人民法院裁定的时间,还存在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程序颁发1029号使用证的问题。

 

第一、XXXX公司拍得68号楼(共八层)的一、三、五、七层3494.94平方米及厂房,就算包括68号楼的建筑规模也只不过为6870平方米,占地面积估计约为858.75平方米6870÷8得出),根据我国集约用地的原则,哪儿还来约4000平方米的绿地供68号楼使用呢?

 

第二、约4000平方米绿地原为华电新都等建筑的建设用地。

1993)鲁0503064号许可证。附图标注的综合楼北为华电新都等建筑。约4000平方米绿地实际为原华电新都等建筑的建设规划用地,由于没有开发华电新都等建筑,才形成了约4000平方米绿地,所以68号楼的占地面积根本不包括这块绿地在内。

   

    第三、承认(1993)鲁0503064号许可证就得认可68号楼的占地面积根本不包括这块绿地在内。20071025XX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信访答复意见》、2008310XX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答复意见》均认可(1993)鲁0503064号许可证。

 

第四、XXXX公司取得拍卖68号楼及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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