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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李某某案律师声明法律策划的得与失(一) 来源:黎元君律师博客  作者:黎元君    时间:2013-10-16

(2013-07-14 16:43:00)

李某某等涉嫌强奸一案因7月其新任律师的声明在社会舆论方面掀起了更为强烈的反映,相当多的公众对李、梦老师的社会评价降到了冰点,同时,也对新任律师的观点和无罪辩护的策略给予了无情的批评,甚至有网友侵入了一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网站。李某某案件从对李、梦老师和李某某不良评价再到对新任律师的无情唾弃,其中反映了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辩护和代理律师的不同心态、观点及其对公共关系处理的法律策划的得与失。

一、什么是法律策划

2005年笔者发表了一篇《商业策划与法律策划》的短文,并在法律服务实践中运用一些策划理论和原理策划案件,指导案件的代理活动。“法律策划是指法律职业人员等在处理涉及法律事务或法律问题时,依照法律实体和程序或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使侦查、起诉、审判、代理、辩护、项目论证等行为的思路、计划、策略、步骤、方式方法等实施与客观规律接近或吻合的理论性活动。”(《商业策划与法律策划》作者黎元君http://www.zgdls.com/2011/ztwz_0311/116932.html 简单的说,法律策划是为解决法律问题(案件),综合分析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等信息,制订可行性方案的过程或者思维活动。由于法律策划是一个非常新鲜的事物,8年过去了,没有得到一定范围推广和应用;公安司法和律师服务中涉及大量的自发不知晓的法律策划活动。本案中辩护律师与受害人律师未必就遵循了法律策划的一些原则、原理去进行策划,而是自发的策划行为。以下,按照法律策划理论去对本案有些问题做一分析和引导。

二、委托人与辩护律师案件信息不对称

本案发生后,为什么李家不向受害人表示歉意?为什么李某某前二任辩护律师辞去委托?

(一)李家认为儿子的行为无罪

有媒体报道称,据了解,李家人对涉案女子是否属于酒吧的陪酒员有疑问;由于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在警方提讯时需要监护人在场监督。也就是说,在警方进行提讯及律师会见时,李母亲均可以在场。李家人从李某某本人口中了解到,案发当晚在酒吧喝酒时,李某某身边并非只有涉案的5人,另外还有李某某的其他朋友在场;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扬镳;在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李家人还是认为,这么多人员能在场证明,况且酒店等地也有监控录像。因此,李某某的母亲等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

(《李某某案两任律师请辞 委托人要求很难办到》

http://ent.ynet.com/3.1/1307/13/8136752.html )该报道所披露的有关信息就是李梦老师及其亲友团对案件事实、证据等知晓的信息。在他们看来李某某等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就是“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自愿行为,因此,作为李某某的监护人确认李某某是无罪的(笔者注:同时不能排除一种通过多方努力化解案件的愿望和心态)。

(二)李某某前二任律师为什么要辞去委托的原因。

媒体,包括自媒体有大量报道,其中关于 “委托人要求很难办到”的文章所描述的就是他们辞去委托的主要原因。

1、委托人与辩护人内心确认的案件信息不同。委托人(指李某监护人)的要求是建立在李某某无罪的事实认识基础之上,这和前二任律师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及法律规定的案件信息是不对称的。虽然,李母在儿子被警方讯问时知晓一些案件事实,但,这只是在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单方面的信息;而辩护律师会见李某某时所得到的信息更加全面,因为不仅仅让李某某供述案件发生、发展、结果等事实和情节,还要针对李有罪、无罪、最轻相关联的事实或疑问进行问话,形成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嫌疑的初步的内心确认。

2、李母知晓的信息通过思维活动加工处理非刑事法律的专业性和逻辑性。对于演艺歌唱家而言,刑事法律专业对其是隔行如隔山。其知晓的信息的处理是简单的综合,这需要刑事法律专业和承办案件的经验去判断。例如,其一,关于受害人是否为陪酒女?这个主体身份查清是没有问题的,即使是,在违背其意志下实施性行为也可以认定为强奸的;其二,受害人没有反抗随同离开酒吧并不证明其就是自愿去发生性关系,因为刑法规定了受威胁、被灌酒等因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等;其三,受害人醉酒状态不明显,不同人醉酒后表现出来的状态不一样,还不排除李某某朋友作为证人的利害关系和记忆以及晚上光线反映等;四,李母以上信息来自于儿子的供述和他没有参与轮奸的朋友的感知,但是当李某某与他那些朋友分手后的发生的行为,这些朋友是不知晓的,而恰恰决定是否涉嫌强奸的主要事实就发生在湖北大厦房间轮奸的过程。因此,还不排除李家亲友中的法律专业人士的有些判断,但,这些都要通过李家特别是李母的内心确认为准。

3、辩护律师的职业素养和经验技能起码要求他们用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去分析李某某行为是否涉嫌强奸罪。构成强奸罪犯罪的几个方面:按照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犯罪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我们可以串联起来看看,李某某是未成年人,但已满14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说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为奸淫为目的由法院判决确定);检察机关认定侵害了受害人的性权利;检察机关认定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侵害受害人性权利的行为。因此,委托人与二前任辩护律师对本案的观点是应当是对立的。前任二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可能确定为有罪辩护的罪轻或者减轻辩护策略。

4、委托人、辩护律师知晓的案件信息在侦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有限。通常情况下,在侦查阶段由于法律的限制,辩护律师所知晓的案件信息还没有侦查、检察机关掌握得全面或者更多。就本案而言,李母只知道儿子接受讯问时等的信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信息也主要来自李某和对其信息的加工处理及经验等方面;而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仅能讯问本案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可以询问受害人、证人、进行侦查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制作勘验笔录等,如果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收集证据,忠实于案件真相等,其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情况下不会有有罪和无罪之间的出入。

法律策划要求法律职业人等尽可能掌握详尽的案件信息并进行加工处理,以为制定策划方案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律师声明具有公关性

    公关指公共关系,1988年美国公关协会对公共关系的定义是:公共关系帮助组织与它面对的公众相适应。这一定义反映了公共关系实务的所有关键职能——研究、计划、沟通对话和评估。(《策划学》吴粲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六版第56页)根据爱德华·伯尼斯(Edward Bernays)定义,公共关系是一项管理功能,制定政策及程序来获得公众的谅解和接纳。它是一种有意识的管理活动。组织中建立一种良好的公共关系,需要良好的公共关系活动的策划来实施和实现的。(《公关》百度百科)

今年6月份就有报道称李家要前辩护律师写“公告”。“也有知情人透露,‘梦鸽要求太高,她要求薛振源写一公告,称李某某没有参与涉嫌强奸案这个事情,薛振源不愿写,压力很大。’” (《曝梦鸽要求律师为李某某做未涉强奸辩护》2013年06月27日06:19  京华时报http://ent.sina.com.cn/s/m/2013-06-27/06193951058.shtml 

这就是李某某新任二辩护律师发表《声明》的由来(今年3月前二任律师中的一位也发表过律师声明)。本案发生后,社会舆论对李家和李某某极为不利,其社会评价非常低,再加上李家认为李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急需新任辩护律师通过律师声明与公众沟通,表明案件情况,指出公开李某某信息的违法性等,以改善李家在社会公众的形象并促成得到获得李某某无罪的部分社会舆论的认同。

四、法律策划要求进行评估和预测律师声明效果的可行性研究

律师辩护或者代理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一定要对案件进行评估、预测、可行性研究的策划。

(一) 声明的构思

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发表声明的目的是什么?就本案而言通过律师向社会公众传递哪些方面的信息?律师的观点和态度是怎样的?公众对律师声明的反映会怎么样?是否会达到预期的目的。我们看到律师声明的目的是抵销公众对李家的负面影响和评价,把案件发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多面化,以引向无罪辩护的策略,同时也向被害人施加影响等等。

辩护律师向公众传递的信息当时的考虑主要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作为依据,以已经公开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信息作为支撑点向侦查机关、公众和媒体施压;辅以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应承担责任;充其量被认定也就是普通刑事案件;对李某某及其家人名誉和人格的诋毁和侮辱,以及对他们个人隐私的侵犯;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信息,同时,这也是辩护律师对本案的一些观点。

(二)构思的调查核实和法律检索

构思是法律策划程序前期的思维活动,指法律策划人员(可以是律师或者专业策划人员等)对声明的目的,达到目的方法方式、各环节的衔接,声明的主题、结构、段落层次和内容进行思考。但必须调查法律信息的真实性或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并对有关法律规定(广义)进行检索。

 1、构思就是要提出问题,再围绕问题去思索怎么去解决,去设计。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犯罪信息的保护问题,社会公众怎么知道李某某涉嫌强奸罪?是侦查机关公开的,还是社会公众传递形成的?还是媒体报道的?公开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公众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媒体又怎么认识这个问题?侦查机关对此会有什么样反应?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时的要件是什么?是否强制购买人出示身份证?销售给未成年人后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陪酒人员有哪些?受害人是否为陪酒人员?酒吧和陪酒人员与涉嫌强奸案之间的因果关系?哪些社会公众涉嫌诽谤和侮辱李家人等?这样需要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并不要求向判决那样的严谨和去证明,起码你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存在这些事实。

2、检索案件信息所需法律规定非常重要。即使干了三十多年的律师业不可能熟记所有相关的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规定。光有案件事实还不行,还要检索法律加以适用。例如,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信息的保护不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等规定。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该条款不是证明李家放任李某某,而是辩护律师知道后会避免提到“有义务爱护和保护”老艺术家这些字眼,因为,不同观点的人会搜索到这些规定来反驳)。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9号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十一条:“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该程序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条款,但前提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依据以上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该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开审理的限制,但是,未成年人案件也不是都不公开审理,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是开庭不满十六周岁的;限制性不公开审理的是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当然本案还属于涉及隐私不公开审理的范围。这就是说,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信息不得披露是绝对的;但是开庭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信息披露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样的规定对本案的意义在于李某某在开庭审理时已经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知晓这些规定,就本案而言辩护律师就得思考,预测刑期不会低于5年,所以,本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信息在审理判决后难以封存。假设当时公众不知晓,判决后也可能是不能保密的。

这里还需说一下辩护律师关于“媒体等......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判断的法律依据问题。这里的“媒体等有义务爱护和保护老艺术家们”义务应当有法律规范来调整,因为,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检索中没有相关法律规范规定该行为,那就不能认为“媒体等有义务”。

关于酒吧销售酒精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些规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行政责任。没有必要在声明中反映出来。

(三)查询相关案例包括公众人物公关案例

网络有一篇文章的标题是《高度态度风度气度尺度网络时代公众人物形象危机公关的致胜法则》( 博锐管理在线 2010年9月1日 作者:游昌乔 http://www.boraid.com/article/html/145/145174.asp )作者认为:“网络时代,人人是记者、处处是媒体的全透明时代。网络时代,一个超越了空间界限,颠覆了时间界限,打破了阶层界限的时代......作为公众人物,当你享受着成名为你带来的价值感和快感时,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炮轰的靶子。”作者例举了深陷野鸡大学学历风波的唐骏你行我素型”;被称为男版凤姐的禹晋永恐吓威胁型”;郭德纲的“恶语伤人型”;顾雏军的“发狠决斗型”;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记者仇子明的“动用公权型”等等。针对本案而言,不同明星的态度会产生不同的策划方案,作者还例举了美国总统克林顿深陷莱温斯基性丑闻案中公开道歉所产生的公关效果案例。“1998年8月17日晚10时整,克林顿在白宫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就自己在莱温斯基性丑闻案中误导美国人民而向全国人民道歉,并对所发生的事情负全部责任。克林顿道歉之后,妻子希拉里原谅了他,并得到了美国百姓对他的同情,民众对他的支持度上升了6个百分点。1999年2月13日,克林顿在白宫再次发表道歉声明,他说:对自己引发这些事件的所作所为和因此而给国会和美国人民增加的沉重负担,我是如此深深地感到抱歉。"

查询到这些案例,可以帮助策划人分析策划构思的问题,引导你去认识明星人物与社会公众和媒体之间的关系。有网友还查询到日本三田佳子知道次子吸毒后公开向公众道歉的案例。

(四)法律策划的原则

 法律策划的原则一般是:1、合法性原则、2、忠实于事实真相原则、3、社会效应原则、4、全局性原则、5、韬略原则、6、最优化原则、7平衡原则、8忠诚于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等(《新编现代策划学》,作者田长广,北京大学出版社 21世纪高等院校策划专业核心教材系列)

 1、在这里针对本案说说“社会效应原则”的运用。辩护律师发表声明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社会公众和媒体的部分认同,减轻对李、梦老师的心理压力并得到同情,那声明内容是否符合“社会效应”原则呢?所谓社会效应原则是指通过声明后能够树立或恢复全部或者部分以前良好的形象和良好的声誉的社会评价,以及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但是,新任律师的态度却与“社会效益原则”不太吻合,犹如《声明》所言:“我们希望有关媒体等法字当头,公正为先,责任为重,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和一切不切实际的倾向性导向”并“对于违法侵权者,律师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律师声明的内容一般包括指出对方的违反问题,要求停止侵权、保留追诉的权利等等。但是,针对本案而言,新任律师应当知道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本案的认识已经形成几乎一致社会舆论,与一些公众不关心、媒体介入少的案件性质完全不同,此时用“违法性”、“停止侵权性”、“保留追诉性”的态度去和公众及媒体交流,是行不通的,不但不能达到律师发布声明的目的,反而更加激起公众的反感和媒体的对抗情绪,对李、梦老师及李某某的社会评价会更低。这就涉及到法律策划的“平衡性原则”和“韬略原则”的问题。“平衡性原则”是指策划法律问题时要考虑双方或者多方利益诉求的平衡性问题。“平衡性原则”,有的学者称平衡性原理(《策划学》,作者吴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六版)例如,2010年春节晚会植入广告太多遭质疑,这就是没有处理好电视台、观众、广告客户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本案中新任律师将律师声明投放到媒体,就应当考虑好公众、媒体、受害人、委托人之间的平衡关系问题(包括无罪辩护的观点在内)。但是,我们没有看到律师声明中的平衡性原则的运用,除了违法,就是指责、要求、追诉,涉及本案核心问题还抛出了“无罪辩护”的观点,整个律师声明及无罪辩护的观点基本上颠覆了社会公众的感受和媒体的观点,让受害人也无法忍受而反击之。

 2、再说说本案的“韬略原则”问题。该原则是指策划过程中运用谋略智慧使其用超前的眼光、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外的远见。例如,未成年犯罪案件,法律规定要保护其信息不被非法披露,从未成年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来看,辩护律师表明这个观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只是从本案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去分析,显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去思考和澄清。也就是说,辩护律师这个观点的运用要站在很高的视野中去评判并找出相应的策略来解决。李某某案件被曝光的从客观上的确披露了未成年人的信息,但是,是谁披露了该信息?如果声明无效,要起诉什么社会人和媒体?诉讼请求是什么?法律责任归属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责任没有具体指向问题怎么解决?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社会公众对此的反映是什么?会不会引起更多、更大的震荡?最核心的问题,为什么公众和媒体对本案的关注度和负面评价那么高?主要矛盾究竟是和李家过不去,还是整个社会对公正、公平和社会问题的态度的一个综合性反映?同时我们还要明白一个道理,在中国有句古话,叫“法不责众”,即使公众的行为涉及违法行为,也不可能对所有公众追究责任。

如果知道了这些问题,那在律师声明中所采取的“韬略”就该:一是不要多面树敌,缩小针对范围,甚至在做好互联网证据公证之后直接与个别社会人和媒体进行沟通;因为策划理论有一个“羊群效应”。羊群是一种很散乱的组织,平时在一起也是盲目地左冲右撞,但一旦有一只头羊动起来,其他的羊也会不假思索地一哄而上,全然不顾前面可能有狼或者不远处有更好的草。(策划-百度百科),在这里不是指本案公众,而是说,辩护律师有法于据,有利、有理、有节去处理,可能会起到一个好的开端,引导大家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说到这里,辩护律师声明还有一个问题,多面树敌置自己于四面楚歌的境地。看了辩护律师声明都知道,点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还有个别媒体或社会人员、酒吧,酒吧陪酒人员、宾馆。其他不说,辩护律师声明发布后,很快就有媒体报道:“酒吧人员回忆,事发第二日,女孩在未报警的情况下,先来到酒吧求助,希望查到李某等人的个人信息,‘因为有些预订房间的客人会留下姓名和电话等内容。’他称,‘那天她来酒吧时,眼眶发青、发红,鼻梁处有淤血,自称事发当晚被李某等人殴打,身上也有伤痕,手不停发抖,显得很惶恐。’”这些信息也许公安机关已经调取,但是,也许酒吧还有很多对李某某等不利的证据没有披露,从职业道德和辩护技巧来说,辩护律师所作的事情决不能产生对委托人不利的后果,当然不排除委托人坚持要这么做(请理解职业要求和制度规定)。 二是不要动辄就要追诉谁。在当今的中国,宪法被搁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从上到地方,从官员到百姓比比皆是,而且面对一个社会争议很大的案件,辩护律师得考虑你和委托人的能量问题,起码说你的对手不仅仅是受害人,而是成千万或上亿的公众在关注跟踪本案。毫不夸张的说,这样大的群体,政府都头疼,公安司法机关办案都得小心翼翼,否则真有些吃不完兜着走的感受。三是,既往不咎,声明对以前的问题最好就不要去追究了,多考虑律师声明中怎么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再继续披露和引用图片等问题的讨论。四是,最好用委婉的词语,恳求的态度、设身处地的比喻等去表述,让公众的火气少一些,使媒体能够宽容些。(待续)

 

链接黎元君律师博客: http://e.weibo.com/mediaprofile/article/source?uid=1907877711&aid=239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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